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参考案例】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2025-03-1-246-001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吉0203刑初5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把普通民用设备改装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参考案例】李某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2025-03-1-246-003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2024)黑0102刑初41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办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认定案涉器材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以结合公安机关对案涉器材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的意见,综合案涉器材的特征和安装、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参考案例】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5-03-1-246-002 / 刑事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浙0602刑初14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经营数额,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大,因他人非法使用引发了次生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