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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一地医院药房负责人被判刑!违法所得47.6万元!

廊坊文安县医院住院药房负责人应廊坊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此事值得深思,一起来看下大致情况: 

 女子张某某(本文均为化名),其原为文安县医院住院药房负责人。在这期间,张某某应廊坊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丛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丛某明统计文安县医院相关科室及医生使用丛某明销售的注射用药品信息,并将数据提供给丛某明。 

 双方约定,每月下旬张某某为丛某明提供统方明细表,丛某明按照销售药品的总量给张某君结算统方费用,统方费用按药品销售高于40元给1元,药品销售低于40元给0.5元的标准计算。 

 张某某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丛某明好处费共计47.6万元,其中27.381万元以补助名义发放至文安县医院住院药房工作人员8人,剩余20.219万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个人违法所得20.219万元,其他8名工作人员退还27.381万元。 

 张某某被提起公诉。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4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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